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陳志聰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
       陳欽淵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96,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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