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陳志聰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
陳欽淵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96,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