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