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凡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