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部分(本院99年度易字第1149號),前已於民國99年5月10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99年5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首頁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戳1枚可稽,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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