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63號原告 黃金美 即 皇吉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被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