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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