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53號原告 鄭文田
陳美妙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賠償原告鄭文田、陳美妙各新臺幣(下同)7,000萬元、3,000萬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89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