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李廖偵松
CA,95051,U.S.A.訴訟代理人 李道生 被告 吳麗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655號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63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