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華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美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案被告即具保人吳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被告於繳納現金後未予羈押。
(二)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及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則沒入保證金,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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