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舜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
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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