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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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65號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並未陳報構成相對人 施國華楊文全 之破產財團財產標的金額各為若干,經本院依職權核調相對人2人財產資料,分別為無財產、新台幣(下同)5,011,8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3款規定,分別應徵聲請費用500元、2,
000元(合計2,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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