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政國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政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政國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3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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