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上更(二)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林茂雄林如璋 之承受訴訟人)
林茂生 (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林茂聰 (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林錦雲 (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淑慎 (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淑玫 (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玲 (林如璋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即原告並應提出 江文清高水龍 、劉榮春等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原告已將105年8月23日斗六市財字第0000000000函文合法送達各繼承人之證明(前已經提出於本院部分,請指明書狀出處或本院卷頁數即可);另兩造應就系爭坐落斗六市○○段○○○○○○○號土地於65年7月20日分割出同段000-00地號土地,嗣有無經徵收,及兩造就該部分新增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為何;暨000-0地號土地分割出同段000-000至000-000地號土地目前之使用情形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或當日具狀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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