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99號聲請人志純實業股份有限公
5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志純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月31日│5,960,000元│QB0000000││││司乙○○│限公司中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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