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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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1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於民國94年
9月17日被竊,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95年度除字第7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韋德企業有限│彰化銀行東│000000000│3,550元│94年9月30日│CK0000000││││公司│高雄分行││││││├──┼──────┼─────┼──────┼────────┼───────┼──────┼───┤│002│ 王國基 │高雄市第二│000000000│9,085元│94年9月30日│CAD324642│││││信用合作社│││││││││旗津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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