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違禁物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2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復該案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係警方於民國94年3月19日凌
晨3時10分許,持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號之1地下1樓「SOONPUB」內查扣之物品,惟本件被告甲○○因犯罪嫌疑不足,業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7月23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32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屬實。
㈡上開扣案之疑似毒品碇劑1顆,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
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認係第二級毒品MDMA,有該院94年
5月10日報告編號9405-36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是該晶體應屬違禁物MDMA無訛,故應予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