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113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顯示債務人為 張美雪 非乙○○,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