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六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六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