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忠生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法官宋明蒼
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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