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K
再審原告丙○○
送達代收人?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五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游明仁~B2法官林永茂~B3法官高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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