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
戊○○
11弄丙○○
11弄乙○○
11弄己○○
11弄庚○○
11弄被告丁○○
122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欣苑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