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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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判決(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並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九號),並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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