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O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壹台、「超越巔峰麻將機」壹台、新臺幣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九七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查扣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一台、「超越巔峰麻將機」一台及其內之新臺幣(下同)九十元,係屬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九七號為緩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一台、「超越巔峰麻將機」一台及其內之九十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