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B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