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