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子傑 被告 唐鴻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審簡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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