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04號原告 林彥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7年3月19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由原告之同居人即其母 蕭秋月 收受,而生合法送達於原告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