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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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四九號C
上訴人即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藍庭光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壬○○共同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下稱勞委會職訓局)為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起至八十七年間止,每年提供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委託其轄區內職業學校辦理職業訓練,私立大德工業商業職業學校(下稱大德工商)亦為受雲林縣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而接受勞委會職訓局經費補助之學校之一。丙○○、壬○○於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分任大德工商實習處主任、組長之職,承辦受雲林縣政府委託該校職業訓練計晝之擬訂、實施,包括受理學員報名,審核報名學員資格,造具學員開訓、結訓名冊,報請雲林縣政府轉呈勞委會職訓局報核等職責,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明知由勞委會職訓局補助經費,經雲林縣政府委託該校辦理之職業訓練班,屬於養成訓練之性質,並以就業訓練及協助失業勞工轉業訓練為主要目標,訓練經費則由職訓局依地方政府之地方特性與需要,提出職業訓練需求,申請勞委會職訓局補助全部訓練經費,且各職類報名參加之學員,其缺課時數未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且達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所定標準者,始得發給結業證書。而丙○○、壬○○二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大德工商教職員 陳玉靜 、戊○○、庚○○、 陳玉貞林美娜黃瓊瑩陳柏青林瑞雄 、寅○○、 林素蓮 及其他教職員等人(詳附表所示),實際上並未參加職業訓練,竟於前述職業訓練班學員中途離、退訓時,以上開教職員虛偽充當學員,以遞補中途離、退訓學員之空缺,於結訓前虛列上開教職員為學員,呈報縣政府社會局為已報名及參加受訓學員,而得領有結業證書,並填載結業證書發予上開之人,致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及勞委會職訓局對於職業訓練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壬○○均否認有上開犯行,並均辯稱:雲林縣政府統一印製之職業訓練招生簡章中,未限制學校教職員工及在校生報名參加該校所舉辦之職業訓練,故縱有學校教職員及在校生報名參加,亦不得指為人頭。而學員中無報名表者,係因搬遷辦公室遺失所致,非故意不提出。又因學員中有人中途離退訓,而由他人遞補,而發生報名學員與結訓學員不一致之情形,中途遞補亦向縣府主辦甲○○請示同意。又中途離退訓學員,因招生簡章並無任何離退訓追償明文,且離退訓學員由學校教職員遞補,並無任何圖利學校情形云云。
二、惟查:
(一)勞委會職訓局為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自八十三年起至八十七年間止,每年提供經費補助各地方政府委託職業學校辦理職業訓練,大德工商亦為受雲林縣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而接受勞委會職訓局經費補助之學校之一。被告丙○○、壬○○於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分任大德工商實習處主任、組長之職,承辦受雲林縣政府委託職業訓練計晝之擬訂、實施,包括受理學員報名,審核報名學員資格,造具學員開訓、結訓名冊,向雲林縣政府報告轉呈勞委會職訓局報核等職責,此為被告二人所自承,並經證人即大德工商校長 涂金助 、雲林縣政府社會科勞資股主辦職業訓練之職員甲○○於調查站偵訊中作證屬實(見偵查卷第四頁、第十一頁反面、第十二頁、第十三頁正面),復有雲林縣政府八十四府社資字第一二一二四二號、八十五年府社資字第00一三一三號、00三0六二號、0九九五九三號、一0三八八二號、一一五二四四號、八十六年府社資字社勞字第000五九三一號、八十六年府社資字第0一二三八三號、0三六六七六號、0五三九五五號函;大德工商受委託辦理職業訓練而與雲林縣政府往來,有關呈報職業訓練計畫、開訓、結訓、報領經費等公文(八十四年大德實字第七六、七七、四八、八七、九三、九五、六八、一0七號、八十五年大德實字第八0、一一一、八二、一二一、一二二、一二四、八十六年大德實字第一三三、一三七、一一五號函)等原本(獨立裝訂成二宗),及勞委會職訓局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職公字第0一六七九0號函所檢附編號第四號至第十七號證據影本(外放裝訂成冊)等在卷可佐。故大德工商自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七年間止,受雲林縣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而接受勞委會職訓局補助經費,被告二人於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分別任職大德工商實習處主任、組長,承辦該校受雲林縣政府委託之職業訓練業務,就該職業訓練業務,當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應無疑義。
(二)被告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開、結訓名冊)上,虛報如附表一所示之學員,函報雲林縣政府轉報勞委會職訓局,有前述二所列舉之公文資為佐證外,且如附表一之學員,或為該校教職員,或為該校日間部在學學生,在未報名及參訓之不知情情形下,被列入學員名冊,或因學校對其等有監督關係,經被告等之要求而不得已而被列入學員名冊,而實際上並未參加職業訓練等情,業經其等分別於調查站調查時、檢察官偵查時、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所證述或結證屬實。亦即:
⑴、證人即時任大德工商註冊組幹事陳玉靜於調查站證稱:「大德工商在辦理八十
五學年度音響裝修班及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時,因有些報名的人報了名之後卻沒有來上課,或是原先報名的人數不足,以至於無法順利開班。而實習主任丙○○在前述技藝班結束時,便告知上情,而無法發給他們結訓證書,因此要用我的名義來發放前述二種技藝班的證書,而我亦確實從丙○○手中領到結訓證書。不過我都沒有參加過任何技藝班的訓練,我的名字會在前述二種技藝班名冊內,是丙○○告訴我要以我的名義領結訓證書時,我才知道有這件事,事先並不知情。大德工商承辦之各種成人技藝班,也有利用該校其他教職員工之名義,浮報學生人頭之情形,因為學校在發結訓證書時,伊都會看一下名冊,看有那些學校教職員也在名冊上,而伊私下與同事庚○○(幹事)、戊○○(幹事)、陳玉貞(幹事)、 邱惠貞 (國文教師)聊天時,也都有談論到他們被學校以個人的名義分別報名領取各種技藝班的結訓證書。據部分住校學生以及我看到的情況,也有部分外縣市的住校學生也被學校浮報為技藝班的人頭學生,他們的情況都和我一樣,並沒有實際參加技藝班的課程,只是事後被告知充當領取結訓證書的人頭而已」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三頁);又於偵查中證稱:「是實習處的人說報名的人沒有去叫我們去,我都沒有去上課,但實習處的人有發結訓證書。」等語(見偵查卷第九十九頁反面、第一00頁)。嗣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沒有參加過大德工商之職業訓練,沒有寫報名表或簽報名表,事後拿到八十五年度音響裝修班及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之結業證書,同樣情形的人有庚○○、戊○○等人等語(見審卷㈠、第四十四頁反面、第四十五頁正面),又於本院前審調查中證稱: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剛開始上課我沒報名,後來他們說中途有人報名沒有去,他們有叫我去,但我沒去。八十五年度音響裝修班我沒有去報名,但因有中途沒去的,他們說可以去參加,但我沒去上課,他們也給結訓證明書等語(見本院前審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訊問筆錄),是其顯自始被虛列為學員充足開班人數,至為明灼。
⑵、證人即先後擔任大德工商訓導處、教務處幹事之庚○○於調查站證稱:「我並
未參加勞委會職訓局委託大德工商辦理之成人技藝班」、「八十五年度美髮班則沒有告知、要求我報名,僅事後收到結訓證書;八十六年度海報設計班,也是事先完全不知道用我的名義當人頭學生,只結訓後給我一張結訓證書,我都沒有繳交任何報名費、教材費,也都沒有填寫任何報名表等資料。我自八十四年九月間至八十七年六月間,在環球商專財稅科就讀,上課時間為一、二年級每週一至六下午六時二十分至九時三十五分,三年級上學期為每週一、四、五;下學期為每週二、四、五,時間都是下午六時二十分至九時三十五分。也就是最近這三年內我白天在大德工商上班,晚上唸書,所以根本不可能去報名上課。至於大德工商何人以我名義參加該等技藝班,我則不清楚,更不可能事先知情。直到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上午八時,丙○○召集我等將於翌日被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函邀之同仁,在行政大樓會議室開會,討論如何防制調查人員訊問,我於會後便向陳玉貞查詢我過去被當人頭學生之技藝班有那些,始知有上述三個班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五頁反面、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七頁正面);嗣於原審偵審中亦結證稱:八十六年度海報設計班,我未報名亦未參加,係中途報名參加,與陳玉靜同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六正面、原審卷㈠四十六頁反面)。又於本院前審調查中證稱:至於有無報名八十五年度美髮班我有口頭報名,有去上課幾次,後來因有私事,就沒有再去,八十六年度海報設計班,我是中途報名的,我有去上過幾次課,兩項我都有拿到結訓證書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訊問筆錄),至於有無報名八十五年度美髮班,其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偵查中之說詞而改稱:有寫報名表等語(見同上卷第四十六頁正面),但對於是否自己填寫報名表則先後供述不同,已難令人盡信,且此部分與其斯時在環球商專就讀夜間部財稅科系之時間相衝突,此有環球技術學院九十年三月七日九十環技進修字第0五四四號函文一份附本院前審卷足按,則證人庚○○如何於晚上分身在兩個不同地方上課,已不合情理。復與陳玉靜上述證詞指稱庚○○亦同樣情形(指未報名及參訓)乙節不合,足見其後改說填寫報名表有報名,顯係虛詞,無足採信。是其自始被虛列為學員充足開班人數,亦堪認定。
⑶、證人即先後擔任大德工商教務處、實習處幹事之陳玉貞於調查站證稱:「我曾
參加八十四年電腦實務班、八十五年度之美髮班,...八十六年度成人技藝班,我未報名任何班別,但是在八十五年底(詳細日期已記不清楚)實習處幹事曾向我詢問個人資料,我並不知道作何用途,但我還是給他,後來就收到一張八十六年度海報設計班結訓證書,我未報名及參加該海報設計班之課程」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八頁反面、第四十九頁正面),又於偵查中證稱:海報班是中途報名,報名情形同陳玉靜、庚○○二人,之後有拿到證書等語(見偵查卷第一00頁)。嗣其在原審審理中結證:有報名參加職訓班,因身體不好,有時去上課,有時不上課等語,經原審朗讀調查站筆錄詢問其意見時,答稱:當天身體不好,講什麼忘了等語(見原審卷㈠第四十七頁),查被告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詞相當清晰完整,反而在原審作證為上開未置是否之說詞,已令人滋疑。又其於本院前審調查中證稱:美髮、海報設計班,幾年間上課的我不記得,但我有自己報名,也有上課,因調查員問案態度不好,我害怕才附合他們說詞等語,本院前審問:何以在原審中未提及調查員態度不好乙情?答稱:因為調查員說,出去後不能亂講等語(本院前審九十年三月一日訊聞筆錄),足見其於本院與原審法院之前後說詞未能盡理,均顯有事後畏事迴護被告之情,不足採取,自以調查站初供及偵查中之證詞為可採。足徵證人陳玉貞亦自始被虛列為學員充足開班人數,足堪認定。
⑷、證人即先後擔任教務處、實習處、訓導處幹事之戊○○於調查站證稱:「八十
五年度美髮班,實習處又來找我要證件,辦理該期美髮班的報名,我同樣迫於無奈,將證件交出成為該期美髮班的學員。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因我尚到該班旁聽,而該班結訓時,因為中途放棄上課之學員不少,致結訓人數不足,壬○○告訴我既然曾經旁聽,可以領取結訓證書,並要求我將姓名填入結訓名冊及結訓證書,於是我後來亦領到結訓證書,我未繳交學費及其他費用。我在實習處任幹事時,只是在辦理八十六年度美容美髮班及八十六年度海報設計班時,由於親自來報名的學員僅有個位數,不足開班人數,因此壬○○均會交給我一些證件、照片,要我將該等資料填入報名之名冊,湊足開班人數」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一頁)。又於偵查中證稱:是壬○○說中途沒來上課,問我要不要上,我沒繳任何費用,報名沒有繳照片,調查站所述是實在,八十七年八月十日我並沒有參加丙○○在行政大樓召開的會議等語(見同上卷第一0二頁),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我未報名八十五年度美髮班及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只是有去旁聽電腦實務班等語(見審卷㈠第四十七頁反面),亦與陳玉靜前述指證與戊○○同樣情形未報名參訓相符,是戊○○被虛列為學員,甚為明確。其嗣於本院前審調查中改稱:八十五年美髮班我有報名,也有去上課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訊問筆錄),顯係事後畏事迴護被告之虛詞,難予採信。 益徵 被告二人於報名學員不足,為湊足開班人數,而有虛列人頭學員之情形至明。
⑸、證人即時任大德工商中文老師之林美娜於調查站證稱:我曾參加八十六年度電
腦實務班、但因上課內容不符我個人需求,所以自八十五年十月份以後即未再前往上課(只上一節課),我因參加行政會報時,丙○○或壬○○在會中宣布成人技藝班即將開課,所有教職員可去旁聽,由於學校並沒有要求我們要正式報名或報備,所以我去旁聽了幾堂課。除海報設計班之外,並沒有其他教職員有去上成人技藝班,大部分的教職員是於成人技藝班結訓後發給結業證書。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八時,丙○○針對調查站通知許多教職員於翌日前往接受詢問一事,通知大家到行政大樓會議室開會時,才知道自己被列名在成人技藝班的學員名單中。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名冊中為何有我的名字,我並不清楚。在該班結業前,壬○○在教職員辦公室向在座的教職員詢問是否要技藝班的結業證書,因我表示可有可無,可能是壬○○於那時將我的名字列入電腦實務班的學員名冊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三頁反面、第五十四頁),又證稱: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上午八時左右在學校行政大樓開會,與會人員有校長涂金助、實習處主任丙○○、電子科主任乙○○、汽修科主任林瑞雄、電腦中心主任寅○○、教務主任癸○○、美髮科老師林素蓮、實習處組長壬○○、商科老師黃瓊瑩、職員庚○○、 李佩霜 、陳玉貞、戊○○及我本人,會中主要是告知與會的教職員,要向詢問的調查員表示自己是自願參加成人技藝班,並沒有受到脅迫及確實有去上課,要我們不要害怕等等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四頁反面、第五十五頁正面),足見證人林美娜亦有遭被告虛列人頭學員之情形至明。
⑹、證人即時任大德工商商經科教師之黃瓊瑩於調查站證稱:「我沒有報名或參加
職訓局委託辦理之任何成人技藝班,而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結訓名冊中有我的名字,是因我本想報名參加,但因開放一般民眾報名已額滿,所以我就無法報名參加,而在結訓之前,丙○○主任要求我寫下基本資料交給他,他會給我一張結業證書,果然該班結訓後,實習處人員交給我一份以我名義製作之結業證書,丙○○等人並未向我解釋為何要給我結業證書,我只是配合他的要求而已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九頁反面、第六0頁正面)。又於偵查中證稱:是實習處的人說有人中途沒來上課,問我們要不要上,我都沒去上課,因工作忙,但有結業證書等語(見同上卷第一0二頁正面),先後證詞一致,且其與被告二人有同校老師之情誼,復無夙怨,其上開證詞,應足採信。
⑺、證人即時任大德工商汽車修護科教師之林瑞雄於調查站時證稱:「我曾於八十
三年十月至八十四年四月擔任汽車維修班之汽車底盤課程之教授。另我曾於八十五年間參加音響裝修班之訓練,因上課出席率偏低,且我另有教授學校夜間補校課程較為忙碌,故很少去上音響裝修班課程。但該訓練班結束後,我仍拿到學校實習輔導處所發之結業證書(惟學員名冊並無其名)等語(見偵查卷第六十六頁反面、第六十七頁正面),又於本院前審調查中證稱:我是要報名八十五年度音響裝修班,但因額滿沒有報名,後來因中途有人退出,我遞補進去,我有去上課,也有拿到結業證書,我在調查站所言實在等語(見本院前審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足見證人林瑞雄自始並未報名參加八十五年間音響裝修班之訓練,且在該校夜間補校授課,根本未符合參訓之資格,如何分身一方面授課,卻一方面去參與音響課程,其所稱很少去上音響課云云顯係避重就輕之詞,難予盡信,益證被告二人於開訓及結訓名冊內,虛列大德工商教職員、在校學生等為學員,於各期結、開訓時呈報雲林縣政府轉報勞委會職訓局,以利於該校向勞委會職訓局請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訓練補助款無訛。
⑻、證人即時任大德工商前後擔任代課教師、電腦中心組長、主任之寅○○於調查
站證稱:「我在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至八十六年一月三日曾擔任電腦實務班的講師。我未曾報名參加八十六年度美容美髮班,該課程結束前,壬○○曾詢問我是否要八十六年度美容美髮班結業證書,我當場應允,壬○○向我索取基本資料,我確實從壬○○處取得前述結業證書」等語(見偵查卷第六十一頁反面、第六十二頁正面),在被問及大德工商成人技藝班是否利用學校其他教職員工名義浮報學生人頭情形時,證稱:「有的。我曾經擔任勞委會委託辦理的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講師,當時大德工商教職員林美娜、黃瓊瑩、戊○○、陳玉靜及部分學生,都在學員名冊內。但實際上林美娜、黃瓊瑩二位老師,根本未曾前來上課,戊○○、陳玉靜係學校幹事,戊○○只有在開班後上過三、四次即從未再上課,陳玉靜則從未上過課,他們的情況都和我取得八十六年度美容美髮班的結業證書相同,實際上並未參加課程,只是被告知充當學員的人頭而已等語(見同上卷第六十二頁反面)。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未填寫報名表乙情(見原審卷第四十八頁反面)。且依大德工出之職業訓練班各班別上課時間表所載:寅○○擔任該校八十五年度電腦實務班教師,該班上課日期及時間為自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週一、三、五晚間
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而同年度美髮班之上課期間及時間,與電腦實務班完全相同。故寅○○自無法於擔任電腦實務班教師之同時為美髮班之學員,印證其在調查站之證詞為實在。其雖於原審偵、審時翻異前詞而稱:當初開班時就有口頭報名並去上課等語(見偵查卷第八十五頁反面、原審卷㈠第四十八頁),又於本院前審調查中證稱:我是沒有報名,但中途有參加,因我只有口頭報名,後來實習處的人來通知我參加,我有去上課等語(見本院前審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均顯係事後避重就輕而迴護被告之詞,顯無足採。
⑼、證人即大德工商美容科技術講師林素蓮於調查站證稱:「我在八十三年進入大
德工商任教後即有參與該校辦理勞委會職訓局所委託之成人技藝班『美髮美容班』之授課工作,未曾報名參加該成人技藝班之上課,僅有一次在八十五年底,壬○○告訴我已幫我報名登記八十六年度『海報設計班』。在該班結束後,壬○○即拿給我結訓證書,但由於我尚在授課,且本身時間不很充裕,故我不曾到『海報設計班』上課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七頁正面),又於偵查中證稱:我只有口頭報名,是實習處的人來問我們,我有去上課,並拿到結業證書。是實習處的人,不確定何人幫我報名,實習處的人來通知說海報設計班有學員中途離開,可以過去上課,最後壬○○拿結訓證書給我等語(見同卷第八十五頁反面、第八十六頁正面),前後所述已有不一,已難予盡信,惟酌以林素蓮係該校八十五年度美髮班老師,與同年度之海報設計班,二班之修業期間相同,上開時間:美髮班為每周一、三、五晚上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海報設計班為每週一、三晚間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有大德工商提出之職業訓練班上課時間表為證,是其自無法分身同時為美髮班老師及海報設計班學員。因之,其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沒有去上課,也未填寫報名表等語(見原審卷㈠第四十九頁)應合於事實,足堪採信。故林素蓮被虛列為學員,亦足堪認定。
⑽、另證人即時任大德工商電子工程科教師之乙○○於調查站及原審及本院前審調
查中均證稱:「我曾於八十四年十月份至八十五年一月份,擔任音響裝修班之教師工作,每週上三天課,每晚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剛開課時上課的學生約有十三至十五位,包括我當時在學的二個學生,而課程結束前有學生缺席,人數有時僅四、五人,且在該成人技藝班結業前,即因沒有學生到課而提前結束等語(見偵查卷第六十八頁反面、第六十九頁正面、原審卷㈠第四十九頁、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另證人即時任大德工商軍訓教官、生活輔導組組長之趙珍器於調查站證稱:「我未曾報名參加大德工商補校開辦之職業訓練班及相關課程,未曾填寫過報名書表,亦未曾參加訓練或上課。但該校實習處卻發給一份音響裝修班之結業證書。...該校為浮報請領補助經費,在未經該校老師或學生同意下,時以老師或學生充做開辦班別之人頭,以詐領補助款」等語(見調查筆錄卷第四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在八十一年三月至八十七年三月止,在大德工商擔任教官,沒有參加過任何職業訓練班等(見原審卷㈠第二四0頁),是其等被虛列為職訓班人頭學員,亦甚為明確。嗣證人趙珍器於本院前審調查中改稱:「我沒有去報名,因學校有很多班隊,之中是有人頭,但不是壬○○這些班隊,本件音響班我中途有同意參加,電腦我起先要報名,但因人多額滿,所以沒報名。我指的人頭不是本件,係補校的延教等語(見本院前審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顯係事後畏事迴護被告之虛詞,不足採取。
()證人 黃俊元 於調查站證稱:八十五年自大德工商畢業,不曾參加過該校之職業訓練班、沒有填報名表、參訓及領得結業證書等語(見調查筆錄卷第一0頁),又於原審證稱:我無參加晚上的職業訓練班,除了參加輔導課外,其他沒參加,我有填報名表,但我沒領到結業證書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二四二頁反面)。又於本院前審調查中證稱:當時我是該校學生,我有寫過報名表,但沒去上課,至於報名參加什麼班,已經沒印象等語(見本院前審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對於有無填寫報名表乙節,雖前後所述不一,然相互參證其所述情節,縱有填載報名表,惟始終未上課,且係報何班竟不知曉,足見其係報名充數,益徵被告有虛列人頭學員之舉至彰。另證人丑○○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教過美容美髮班之短期訓練班,上課大多是十至十五人。去參加過八十五年度音響專修班,我只要平常沒事,就去上課,音響如何開關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㈡一一一頁反面)。惟八十五年度音響專修班與美髮班之修業期間自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上課時間,美髮班每週一、三、五,音響專修班每週一至五,且同於晚上六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上課,丑○○擔任美髮班教師,此有大德工商提出之職業訓練各班別上課時間表附於原審卷㈢可按,則丑○○如何在同一時段擔任美髮班教師,又同時為音響專修班之學員。況其接受本院前審訊問時,對去上過幾堂課,不正面回答,上課內容又不知情,足見其並無參與八十五年度音響專修班之職業訓練屬實。而被告二人明知丑○○有上述情形,而將之虛列為學員,亦甚灼然。
()證人 張月春 於調查站證稱:我係大德工商國貿科畢業,未參加該校任何職業訓練班,未填寫報名表,未實際參訓,未領到結業證書(見調查筆錄卷第七十四頁);而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我係八十六年大德工商國貿科畢業,未參加該校任何職訓班(見原審卷㈡第七十九頁)。另證人 廖淑芳 於調查站及原審均證稱:係大德工商國貿科畢業,沒有報名參加該校任何職業訓練班,沒有參訓,沒有領到結業證書等語(見調查筆錄卷第十四頁)。另證人 李淑美 於調查站證稱:係大德工商國貿科畢業,沒有報名參加該校任何職業訓練班,沒有參訓,沒有領到結業證書等語(見調查筆錄卷第十六頁、原審卷㈡第一一0頁反面、一一一頁)。另證人 李美燕 於調查站及原審均證稱:係大德工商國貿科畢業,沒有報名參加該校任何職業訓練班,沒有參訓,沒有領到結業證書等語(見調查筆錄卷第十八頁、原審卷㈡第七十九頁)。另證人 高振修 於調查站證稱:係大德工商資訊科畢業,沒有填寫報名表,當時因為學校實習處舉辦各項職訓班,由於美髮班報名人數太少,組長壬○○就幫我們住宿生填寫報名表等語(見調查站卷第三十四頁)。復於原審審理中結證:伊是日間部升學班,高二、高三均住校,升學班晚上都要參加課業輔導,沒時間參加其他訓練。我們以升學為主,沒參加八十五度美髮班,但學校有叫我們住校生寫報名表等語(見審卷㈡第四十五頁)。均足徵被告確實有虛列人頭學員之情形至明。
(三)綜上被告虛列如附表一之學員為人頭之事實,除上開證人之證詞以外,並有勞委會職訓局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職公字第0一六七九0號函所檢附編號第十五號至第十七號證據影本(外放裝訂成冊)等可佐。原審曾命被告等提出其經辦之本件職業訓練班學員報名表,被告等以報名表因為辦公室搬遷遺失為由不願提出,惟因被告等於調查站並無遺失報名表之供述,原審乃命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進行搜索結果,搜獲各班報名表。經核對結果,報名表短少情形如下:八十五年度音響裝修班短少十九張;八十五年度電腦實務班短少十七張;八十五年度美髮班短少十四張;八十六年度海報設計班短少十二張;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短少五張;八十六年度美容美髮班短少十一張,此分別有扣押之各班級報名表原本可稽。故由以上各該證人之證詞參互觀之,均證明並報名職業訓練班及參訓,先後為被告虛列為學員,事後並領得結訓證書。再參諸被告等於調查站通知調查前夕,由校長召集相關之教職員開會,教唆教職員接受調查時,隱匿真實之事實,表明自願報名及確實參加上課,益證其等犯罪心虛之心態,其虛列如附表一學員之事實,至臻明確。
(四)另有關結業證書如何核發及中途參加者得否發給結業證書乙節,經函復職訓局,其亦函復稱:「受訓學員之結訓證書,由縣市政府參考本局規定格式製作核發。如有經訓練單位同意中途參訓並報送學員異動名冊,經本局備查,且其缺課時數未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且達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所定標準者,始得發給結業證書。」以上有職訓局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八八職公字第00五四一三號函示存卷可考,而本件雖據證人甲○○到庭證稱,結訓證書是由我們(縣政府)統一印製,是依據大德工商行文來的人數發給大德工商讓他們填寫,惟被告二人明知上開教職員均未報名,亦未參加受訓,並不得發給結業證書,惟渠等仍將上開教職員於結訓前,呈報為報名及參加受訓學員,而得領有結業證書,並填載結業證書發予上開之人,致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對於結訓證書核發之正確性。
(五)參以由勞委會職訓局補助經費,所推動之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性質上屬養成訓練,以就業訓練及協助失業勞工轉業為主要目標,亦據證人甲○○於原審偵審中結證屬實(見偵查卷第十一頁反面、第十二頁、第十三頁正面、原審卷㈢第三十三頁),並有勞委會職訓局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實施要點暨作業須知附卷足佐(見原審卷㈡第一六二頁至第一七一頁)。又依雲林縣政府接受勞委會訓練局補助辦理八十六年度職業訓練班招生簡章,其招收之對象以國中畢業以上,且因關廠歇業被解僱資遣之失業勞工為優先,亦有該簡章附卷足稽(見原審卷㈢第五十四頁)。雖上開實施要點暨作業須知或簡章內,並未明文禁止學校教職員及在校學生報名參加,但職業訓練以就業訓練及協助失業勞工轉業為主要宗旨,則無庸疑。而被告二人主辦此項業務,並參與有關職業訓練之各個研討會,亦為其等所是認,則其對於職業訓練之宗旨及目標,焉有不知之理,被告二人,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明知附表一所示教職員及學生,並未報名或無參訓意願,或根本不可能參訓,竟將之虛列於職務上所掌開、結訓名冊之公文書上,事證相當明確,其等共同於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事項,並據以行使,自足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及勞委會職訓局對於職業訓練管理之正確性。其登載不實公文書而予以行使犯行,堪資認定。
綜上各情相互參酌,被告等明知前揭人員並未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而仍將之虛列呈報為報名及參加受訓學員,而得領有結業證書,事證至為明確,渠等辯稱各班有教室日誌由老師點名,被告無法知悉學員曠課之情形等語云云,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無足採取。其等事證明確,犯行均堪以認定。又本案事實已臻明確,被告等聲請調查其他證人、證物,本院核無此必要,附此敍明。
三、原審因認被告等圖利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按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所核發之結訓證書,雖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規定特種文書之一種,惟其性質則仍屬於公文書之範疇。若公務員或受地方政府委託而有填載該結訓證書職權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故意在該結訓證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使未實際參加受訓之人獲頒結訓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縱因其等對於該結訓證書係屬有權制作,而不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然仍非不能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六一九六號發回意旨)。然原審判決未詳細調查被告等此部分所為是否與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亦未具體說明何以此部分不應成立上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理由,徒以被告等並非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結訓證書,遽謂該部分不構成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上說明,要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另原審就被告等被訴圖利部分犯行疏未詳查,遽認被告有圖利之犯行,並加以論罪科刑,亦容有未洽(詳如後述),被告上訴意旨據此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否認此部分犯罪,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四、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許證罪嫌,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其公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均大學畢業,為知識分子,又為人師表,竟不知守法,明知不得發給結業證書而發給,致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對於結訓證書核發之正確性,惟衡其所生損害非鉅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素行良好,前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併予以宣告緩刑參年,以勵自新。
五、另公訴意旨指稱略以:被告明知職訓局所辦理之職業訓練班屬於養成訓練之性質,並以就業訓練及協助失業勞工轉業訓練為主,申請職訓局補助,而由職訓局完全負擔,各職類(班)必須達十五位以上之學員才參加才能開班,且學員於受訓期間中途離、退訊時,應負責賠償訓練費用,而依據「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學生退訓賠償要點」之規定,應由接受委訓單位負責催償後解繳國庫,並聯 童勝 於經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一併繳還職訓局,而丙○○、壬○○二人竟意圖為大德工商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以大德工商教職員陳玉靜、戊○○、庚○○、陳玉貞、林美娜、黃瓊瑩、陳柏青、林瑞雄、寅○○、林素蓮及其他教職員等人,於前述職業訓練班學員中途離、退訓時,未依規定催償訓練費用,反於結訓前,以前述教職員虛偽充當學員,以遞補中途離、退訓學員之空缺,並虛列上開教職員於結訓前,呈報社會科為已報名及參加受訓學員,而得領有結業證書,並填載結業證書發予上開之人,致生損害於雲林縣政府對於結訓證書核發之正確性,並因此使大德工商於會計結束前,免於將上開人員之保險費、學雜費、材料費等訓練費用繳回,而圖利大德工商,總計丙○○、壬○○二人圖利大德工商計新台幣廿二萬四千一百廿二元。惟查:
(一)因學員有人中途離退訓,由他人遞補,而發生報名學員與結訓學員不一致情形,且亦向縣府主辦甲○○請示獲得同意等情,業據證人甲○○結證在卷(詳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訊問筆錄),且有被告於審理中提出一份各職訓班中途離退訓遞補學員名冊在卷足憑,核與被告等供陳相符。雖證人甲○○曾於原審偵審中證稱:「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實施要點中,並無學員報名後未前來上課或中途離退訓遺留空缺人員填補之相關規定,但勞委會職訓局曾告知各承辦學校,要求學校於接受學員報名時,就要查核學員之上課意願,並告知學員若中途離退訓必須負責賠償學雜費、材料費及保險費,大德工商確有學員報名後未前來上課及學員中途離訓後再填遞補學員之情形產生,但這是其內部自行填遞補,實習處組長壬○○曾電詢:一、二名學員報名後不能前來參訓能否遞補人員。經我詢問勞委會職訓局主辦人員後,職訓局人員表示若已報名不能前來參加開訓及上課者,則可由後補人員遞補之,而受訓學員名冊送縣府後於中途離、退訓者則不能再遞補人員,若一、二個則無可厚非,我將向職訓局人員詢問結果告知壬○○,而其如何遞補人員伊不清楚,且丙○○或 黃國彰 未曾向我口頭或以公文填遞補學員名冊,所以我們不知有無中途遞補人員及有多少遞補人員,未同意過壬○○任何職訓班遞補學員,且此亦非我之職權,根本不可能同意」等語。然此乃因甲○○與被告等對於有關規定均不熟悉下所為之不正確供述(同上訊問筆錄),是被告等所辯:是經甲○○同意後才遞補學員乙節,足認為真正。
(二)又大德工商受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經費之採購均在「開訓之前或開訓時」按開訓名冊,一次全部採購完畢,故縱使有中途學員不到或退訓,因為該款已經用去,已無從退還職訓局,且教師之鐘點費並不因人數少而減少,而學校對於該經費之運用採統收、統支,採購均係由各班科室主任負責,再由會計室依採購統收統支,實習處之人員並不負責採購,故被告二人並未經手該經費等情,業據證人即大德工商會計主任辛○○及廣告設計科主任己○○結證在卷(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八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由此證述可知被告等對於如何採購及其過程,及經費之收支運用,均無權經手,復以經費之採購既於開訓之前或開訓時即已採購完畢,則大德工商並未因中途以其教職員遞補而獲有利益,再以被告等雖未積極向中途退訓之學員追償,惟此僅係處理事務不當,不足以因此認被告等有具體不法圖利中途退訓或離訓學員之意思,亦難憑此遽認大德工商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得利,是公訴人指稱被告圖利大德工商乙節,當屬無據。
(三)又職訓局雖定學生離退訓賠償要點之明文規定,惟上開法令之規定極簡略,適用上,有關下列問題應如何解決,均屬疑義,即(1)關於何謂「中途退訓」?(2)何謂「中途離訓」?(3)如何辦理「申請退訓」?(4)辦理時學校應否向縣府呈報?(5)何謂「擅自離訓」?(6)其認定的標準何在?(7)何種情形始能予以「勒令退訓」?(8)如可「勒令退訓」,是否即非予「勒令退訓」不可?(9)有無彈性或裁量判斷之空間?()有時上課,偶而缺課之學員,能否即能予以「勒令退訓」?()或應缺課幾次,始可予以「勒令退訓」?()「勒令退訓」前,是否須先調查學生有沒有「賠償要點」第三點規定之除外條款(即免予追償)之情形?()如將來學員不知去向時,該如追償?()是否仍須追償不可?()如退訓後始發現該學員有免為賠償情形,又該如何辦理?()所謂「追究賠償」的手續,該如何辦理?是由學校?或者縣府?或由職訓局來處理追償的手續?()如由學校辦理,但找不到學員可以追償,是否即須起訴?或雖找著,但該學員無資力,或學員拒絕賠償時?該如何辦?如學校最後終於追償不到錢時?則該費用究係應由學校、或縣府、或職訓局吸收?()如學校提起訴訟之後,拖延數年,早在訓練結束並結算經費之後,始經確定勝敗訴或執行完畢,則學校對此費用,在結算經費之當時,應否須先繳回,或可暫緩繳回?()學校在開辦時即已預購學員退訓後要用的材料,或將學雜費用去了,而事後有學員退訓了,是否仍須繳回返訓時點以前已經用去之費用?()在招生簡章上面,並未記載學員在何種情形之下負有被追償費用之責任,學員在報名時不知須衡量此情形而決定要否報名,學員報名時既不知有退訓賠償之條件,則學校可否在事後單方面主張退訓賠償要點之規定,而對學員追償,學員應否負此賠償之義務?上開疑義,均未經前揭要點所明定,縱使習於法律專業之人,亦難立判即知,況查被告等在當時身為學校之教師,兼辦實習處之行政工作,事務繁多,本件公務,係職訓局委託縣政府社會局,再由學校接受委訓,再由校長指派實習處人員辦理,上訴人係層層輾轉接受委託兼辦公務之人,上開規定,已非屬其專業上所嫻熟而能得知之範圍之法令。
(四)再者,關於上開法令疑點,本院在訊問縣府社會局專辦本件事務八年之公務員甲○○,其係證稱缺席三分之一以上即須退訓,惟該三分之一之法令依據何在,還要再查考,又上級單位並無明文規定達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勒令退訓,八年之久未曾受理退訓賠償之案例,雖有學校詢問,其向上級反應,但其能力不足,終究不了了之,其曾收到某學校有退還整筆經費情形,但中途退訓退還者,在八年來並無案例之印象,好像斗六家商有一筆繳還,但是否退訓款亦不明,如何計算亦不明,記得只有該筆,至於該筆繳還之經費,係學校自已承擔抑係向學生追償所得不明,又如未逾三分之一課程者可以職員生遞補。其個人與大德工商(按即被告)對於有關法令,均不熟悉,大德工商因承辨人曾換了三個,故對業務不熟,甲○○及課長均曾到大德工商兼課,均未曾點名,亦未在教室日誌紀錄,其個人與課長討論共擬之招生簡章,係縣府統一製作,並未載要退訓及追繳之條款,因該追繳條款非屬重要事項等語在卷。綜此觀之,以甲○○八年之經驗,對於法令規定之內容及其適用之疑義,尚且如此含糊,甚至全然不知,而況被告二人偶然初受委託兼辦生疏之業務,何能苛責其等能比甲○○熟稔法令。衡情,既然不能認為上訴人明知法令之存在或明知其內容及如何適用各情,則何能強指上訴人係明知法令,而故意違背。且依上開所述簡章所載內容,既未明定可以向離、退訓之學員催償訓練費用,校方或上訴人,即無將離退訓學員之經費解繳國庫之義務,既無此義務,則其未繳回,即無違背法令義務之可言,縱認為虛列遞補學員之事,但亦與本案繳回與否之法令無關。
(五)原審認被告等虛列(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學員而使大德工商據以請領補助款,圖利大德工商二十二萬四千一百二十二元,因予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學員之中途離、退訓乃屬學員之個人意志,被告二人未積極向中途離、退訓之學員積極求償,應僅屬處理事務不當,難認有圖利上述學員之意圖,且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有圖利中途離、退訓學員之意思,原審疏未詳查,遽認被告等有圖利大德工商之罪行,顯有未當,因並無確切之證據資料足以證明其該部份犯罪,該部份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係以此部份犯嫌與其前揭論罪科刑部份犯行有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該部份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㈠、八十五年度美髮班(訓練期間84年09月04日至84年12月21) 蔡繡如 、林美娜、 王玉娟魏玲姬李苹溱楊君華曾文雅沈佳惠
㈡、八十五年度電腦實務班(訓練期間84年09月06日至84年12月21)壬○○、丁○○、 吳麗寬劉秀珠 、子○○、陳晏慧
㈢、八十五年度音響裝修班(訓練期間84年09月06日至84年12月21)陳玉靜、 涂金峰邱惠真陳泰成陳志賢吳憲訓 、林瑞雄、趙珍器、丑○○、 謝文興林永昌張益權王百波 、賴嘉興
㈣、八十六年度美容美髮班(訓練期間85年09月13日至86年01月03)寅○○、李苹溱、 許雅雯許秀萍
㈤、八十六年度電腦實務班(訓練期間85年09月13日至86年01月03)林美娜、黃瓊瑩、 張怡文 、戊○○、陳玉靜
㈥、八十六年度海報設計班(訓練期間85年09月13日至86年01月03)庚○○、陳玉貞、李苹溱、林素蓮、陳柏青、 余枝清楊莙華吳文珍 、蔡繡如、李佩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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