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5號聲請人 楊鈺涵 代理人 陳奕昕 律師相對人 李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之請求離婚案件(109年度婚字第452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離婚事件(109年度家婚字第452號),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請求離婚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