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以群 兼被告閔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添福 被告協峰鋼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完林 被告 鄧銘傑
鄧錫賢 PHAMDUCHANH(中文姓名: 范德幸 )上列被告因刑事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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