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0000000元,再審原告應補足裁判費用之金額為二一三九九元,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德盛法官黃永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