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代理人陳裕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利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利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叁拾柒萬陸仟伍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零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