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五號,非屬本院管轄,又原告聲請撤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八六二號執行命令,其理由不外係主張其對被告之債務業已不存在,則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均須向執行法院起訴,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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