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順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昭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幡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幡慧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肆萬伍仟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