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明知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竟自八十八年八月初起至同年十月止,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之代價,聘僱他人依法申請而逃匿之許可已失效之泰國籍勞工KASEECHASTRA一人,在新竹市○○路○段○○○巷○○號內為其從事製作麵線工作,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晚上九時許,經警在新竹市○○區○○路六段七八號內查獲上開泰國籍勞工KASEECHASTRA後,而尋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KASEECHASTRA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各一件附卷可稽。
三、按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被告甲○○竟違反上開規定,聘僱他人依法申請而逃匿之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一人,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聲請人認被告前開犯行係違反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惟查,前開外勞一人既已自原合法聘僱之雇主處逃逸,其原聘僱許可自已因該外勞逃而失效,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以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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