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管制規定使用土地,經該管市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復原狀,而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管制規定使用土地,經該管市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復原狀,而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係民國五年00月0日生,為滿八十歲之人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乙○○、甲○○於偵查中之之自白。
(二)新竹市政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八八)府地用字第八二一六二號函、新竹市香山區公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八香民字第一0三二0號函、新竹市香山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新竹市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府地用字第五三八三六號函、新竹市政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府建農字第四八二八八號函各一件、照片一幀、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三紙、規費收入收據三紙、新竹市政府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八府建農字第一六五二三三號行政處分書、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等附卷可稽。
三、查被告甲○○係五年00月0日生,為滿八十歲之人,爰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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