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 羅銘基 送達代收人 陳有新 被告 邱富南
邱龍海 邱萬生 邱怡雯 邱坤山 邱竹木 邱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被告邱富南分割遺產後所得利益計算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四萬一千六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六百五十元。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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