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顏麗華
顏麗美 顏麗香 顏麗貴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 邱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房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期補繳該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