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37號原告 游毓玲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被告 陳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37號原告 游毓玲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被告 陳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