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863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黃晴珮
被   告  潘哲宇 (原名 潘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潘哲宇(原名潘星豪)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向
原告申請滿福貸款個人信用貸款(帳務編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若未按期支付足額之應攤還金額時,應繳付遲
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額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之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原告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若逾期清償,則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依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自各筆帳款
結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原告並得在前述最高利率範圍內,按被告信
用狀況,考量原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或風
險損失成本後,通知被告適用差別循環信用之年利率。
㈢詎料被告就貸款部分一百零八年二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
月三日止,未依約如期繳款,計欠新臺幣(下同)二十萬二
千七百二十二元(包含本金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五元、利息
四千五百零五元、滯納金一千二百元)及其中本金部分自一
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信用卡部分迄今尚欠七萬六千四百十一元(包含
本金七萬三千七百二十六元、利息二千六百八十五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原告屢經催討無果,爰依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
件、帳務資料查詢二件、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一
件、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請求金額計算表
一件、月結單影本一疊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及滿福貸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二十三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
原告聲明原主請求金額為二十七萬九千八百十一元,嗣於一
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減縮主請求金額
為二十七萬九千一百十一元,信用卡部分滯納金七百元不請
求,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
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務資料查詢二件、滿福貸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
一件、請求金額計算表一件、月結單影本一疊及被告戶籍謄
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七萬
九千一百十一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合計2,98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帳務編號00000000│202,700元│196,995元│8.99│108年5月4日│
│00000000號之信用│││││
│貸款│││││
├────────┼───────┼─────┼───┼──────┤
│卡號000000000000│76,411元│5,668元│13.79│108年5月4日│
│1642之信用卡│││││
││├─────┼───┼──────┤
│││68,058元│15│108年5月4日│
└────────┴───────┴─────┴───┴──────┘
利息之計算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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