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10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詹玫芳
林瓊芬
被 告 陳○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10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宏榮
書記官 莊心羽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心羽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