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原告 林明樺 被告 林美君
林瑋陞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紀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