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4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鄭金山 債務人 鄭秋水
一、債務人鄭金山、鄭秋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鄭金山、鄭秋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金山(即借款人)於民國(以下同)101年9月17日邀債務人鄭秋水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肆佰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9月17日起至121年9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04%(目前為年率2.42%)計付。
如有違約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鄭金山(即借款人)於民國(以下同)101年9月17日邀債務人鄭秋水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參拾柒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借款期間自101年9月17日起至121年9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04%(目前為年率2.42%)計付。
如有違約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貸款契約為據。
四、債務人(即借款人)鄭金山應於每月17日繳付本息,上開二筆借款自104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據貸款契約中第十三條、貸款契約中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鄭秋水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應就請求金額負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3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金山、鄭│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2│││359917│秋水│月17日起│││││0元│││││├──┼───┼─────┼──────┼──────┼───────┤│002│新臺幣│鄭金山、鄭│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2│││327433│秋水│月1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金山、鄭│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9917│秋水│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鄭金山、鄭│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7433│秋水│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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