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023號債權人 詹子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富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富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對話紀錄無法看出為何人對話)。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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