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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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淑芬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四、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7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3」,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詹錦品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提出受扶養人詹錦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5年度至106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詹錦品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詹錦品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
七、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八、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九、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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