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欣誼 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並說明聲請人是否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亦或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就債務進行前置協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單及各欠負之債權金額為若干?
三、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四、提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各為若干?是否有需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單據或憑證以資佐證(如: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家用支出等)。
五、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若有租賃房屋居住,每月租金為若干,並提出租賃契約書。
六、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八、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106、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所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未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