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1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惠雯 債務人信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永源 債務人陳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壹‧玖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