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有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對象被告乙○○已於民國95年6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復無法裁定命原告補正,依諸前揭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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