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醫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醫字第3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