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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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327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6日命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5年12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振崑